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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主險:常青樹兩全保險 (全能版)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80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零時仍生存,我們將于該保單周年日按已交保險費給付祝壽金。
二、身故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前,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
3.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我們將按以下三項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已交保險費;
(3)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
三、全殘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全殘,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前,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全殘,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
3.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全殘,我們將按以下三項的較大者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
(1)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全殘時的已交保險費;
(3)被保險人全殘時的現金價值。
以上各項“已交保險費”是指本合同及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合同的已交保險費之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已交保險費按照身故或全殘時本合同及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與交費年度數計算。一次性交納保險費的,已交保險費按照身故或全殘時本合同及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一次性交納的保險費計算。
以上各條所述“現金價值”是指本合同及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
附加險: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我們將額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5%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附加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三次為限。
二、重大疾病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內(含第90日)
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種或多種,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種或多種,我們將按以下三項的較大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
(1) 被保險人重大疾病確診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2) 被保險人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已交保險費;
(3) 被保險人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現金價值。
三、疾病終末期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內(含第90日)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被??漆t生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同時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前,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被??漆t生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我們將按已交保險費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同時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
3.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被??漆t生確診達到疾病終末期階段,我們將按以下三項的較大者給付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同時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
(1) 被保險人疾病終末期確診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2) 被保險人疾病終末期確診之日的已交保險費;
(3) 被保險人疾病終末期確診之日的現金價值。
以上各條所述“已交保險費”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華夏常青樹兩全保險(全能版)合同的已交保險費之和。以上各條所述“現金價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華夏常青樹兩全保險(全能版)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
四、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我們將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輕癥疾病確診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險費。
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同時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繼續有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其他權利人退還本合同及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及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間內導致被保險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重大疾病或進入疾病終末期階段的,我們不承擔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故意自傷;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ū靖郊雍贤械?3、34、85種重大疾病除外);
7.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9.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本附加合同所列第86、97、98、100種重大疾病除外)。
發生上述第(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重大疾病或進入疾病終末期階段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其他權利人退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華夏常青樹兩全保險(全能版)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重大疾病或進入疾病終末期階段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華夏常青樹兩全保險(全能版)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
保障期限: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