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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一般身故或高殘保險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內,非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高殘,我們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其數額等于您累計已交納的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C 款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不計息)的105%,合同終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
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起180 日內身故或高殘,我們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合同的保險金額的2 倍。
重大疾病意外身故或高殘保險金
因合同所約定的8 種重大自然災害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日起180 日內身故或高殘,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保險金,合同終止。重大 自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合同的保險金額的5 倍。
自駕車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
自駕車意外身故或者自駕車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約定如下:
(1)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合同生效(若曾復效,則自本合同最后復效) 之日起180 日內,自駕車意外身故或者自駕車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為合同的保險金額的2 倍;
(2)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合同生效(若曾復效,則自合同最后復效)起180 日后,若身故或者高殘時未滿75 周歲,自駕車意外 身故或者自駕車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為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的10 倍;若 身故或者高殘時年滿75 周歲(含75 周歲),自駕車意外身故或者自駕車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為合同的保險金額的5 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約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高殘時未滿75 周歲,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殘保險金的數額為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的20 倍;
(2) 若身故或者高殘時年滿75 周歲(含75 周歲),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為合同的保險金額的10 倍。
生存保險金
若在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我們按您累計已交納的合同保險費數額(不計息)給付生存保險金,合同終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約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高殘時未滿75 周歲,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 具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為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的10 倍;
(2) 若身故或者高殘時年滿75 周歲(含75 周歲),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殘保險金的數額為合同的保險金額的5 倍。
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內確診合同定義重疾我們按已交保費的105%給付保險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確診合同定義的重疾我們按基本保額給付保險金。
因下列第(1)至第(7)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者高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包含各項保險責任下的身故保險金及高殘保險金)的責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者高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重大自然災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自駕車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承擔給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2 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4)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險人醉酒;
(9) 被保險人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
(10) 被保險人藥物過敏、醫療事故,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11)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2)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高風險運動: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或者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因上述第(2)項至第(7)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因上述第(8)項至第(12)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
因上述第(1)項至第(7)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高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高殘保險金(包含各項保險責任下的高殘保險金)的責任,本合同繼續有效。
因上述第(8)項至第(12)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高殘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高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一般高殘保險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 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ǖ媳靖郊雍贤敖涊斞獙е碌母腥景滩〔《净蛘呋及滩 倍x的不在此限);
(6)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8) 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者染色體異常。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