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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描述
- 保險案例
- 費率表
- 詳細條款
- 責任免除
- 投保須知
祝壽金
80歲,給付保險費總額。
養老金
60歲-80歲,保額每年增加基本保額的5%,給付遞增后保額的10%。
生存保險金
猶豫期后59周歲,每年給付基本保額的10%。
長壽金
81歲-99歲,保額每年增加基本保額的5%,給付遞增后保額的10%。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
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起180 日內身故,則自其身故后首個合同的保險費約定交 納日開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止,我們豁免前述期間內投保人 應交納的合同的保險費。
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
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起180 日內發生合同所定義的高殘,且由雙方認可的醫療 機構(或者鑒定機構)證明符合合同所定義的高殘,則自投保人高殘后首個 合同的保險費約定交納日開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險費約定交納日止,我們豁 免前述期間內投保人應交納的合同的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
若身故,我們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身故保 險金的數額為: (1) 如果在年滿80 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不含該日) 之前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等于下列兩者中的較大值: ① 您已交納的合同的保險費總額; ②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現金價值。 (2) 如果在年滿80 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含該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險金的數額為零。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其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項情形導致其身故或者高殘的,以及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殘的,我們不承擔本合同2.5 條約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和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的責任,本合同繼續有效。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主動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2 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